众所周知,不少标准中都提及VOCs收集及治理豁免的条件。早在2023年2月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据了解,这也是全国首个率先在省级层面细化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的具体办法,这不,前端时间山东省厅还公布了6家涉VOCs排放企业豁免收集/治理的案例(为什么这6家涉VOCs排放的企业能得到豁免VOCs收集或治理?)。但是问题来了,如果被豁免了,那还要不要纳入到VOCs总量管控?今日分享更新的广东生态环境厅在互动交流中发布的一则涉此类问题的官方解答:

问:
您好,有一个包装印刷项目,涉及到包装、覆膜等工序。其使用的原辅材料包括挥发性系数低于10%的水性油墨(使用量低于10吨/年)、低挥发的胶粘剂(使用量超过10吨/年),按照要求需要做环评报告表,在核算VOCs总量时,目前的做法是需要计算两种原辅材料所排放的挥发总量,但个人认为不合理,既然水性油墨属于豁免项目,特别是低于10%的油墨和涂料,都不需要收集和治理,就不需要纳入到VOCs总量管控,请省厅是否可以优化这方面的总量管控流程,进一步鼓励大家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答:
您好!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但是,仍需要纳入VOCs总量管控。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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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