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原文中针对VOCs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排查整治要求,其中“治理要求”部分,原文指出了VOCs焚烧系统的要求及氧含量折算的要求规定,如下:
直燃式废气焚烧炉(TO)、蓄热式热力焚烧炉(RTO)、采用高温炉(窑)处理有机废气的,废气在燃烧装置的停留时间不少于0.75s,正常运行时燃烧温度不低于 760℃;催化燃烧炉(CO)和蓄热式催化焚烧炉(RCO)等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 300℃。
1、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设备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2、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3、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设备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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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