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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焚烧系统的要求及氧含量折算的要求规定

时间:2024-05-25 11:22:55

《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原文中针对VOCs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排查整治要求,其中“治理要求”部分,原文指出了VOCs焚烧系统的要求及氧含量折算的要求规定,如下:

直燃式废气焚烧炉(TO)、蓄热式热力焚烧炉(RTO)、采用高温炉(窑)处理有机废气的,废气在燃烧装置的停留时间不少于0.75s,正常运行时燃烧温度不低于 760℃;催化燃烧炉(CO)和蓄热式催化焚烧炉(RCO)等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 300℃。

1、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设备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2、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3、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设备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文章标签】 VOCs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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