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项目是一个小型塑料制品厂,原材料为PVC树脂和环氧大豆油,生产过程的挤出和压延工序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有机废气的产生速率和浓度都很小,已经满足排放标准。请问在确保有机废气达标排放的情况下,有机废气能否采用单级处理设施来处理,如活性炭吸附?目前看到很多涉有机废气的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均为二级及以上,请问是否有相关文件对这方面有要求?
答复:
您好,欢迎您的咨询,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塑料制品行业VOCs排放标准执行我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 27—2001),该标准未对VOCs废气处理设备处理效率进行规定。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废气进行收集和治理,满足废气VOCs排放限值即可,现未对企业使用多级处理设施作出要求。企业如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处理废气,需做好活性炭更换记录,包括活性炭购买和废活性炭转移处理等记录,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企业活性炭吸附饱和后及时更换,并便于相关部门核查核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配合和支持,如有其它相关疑问,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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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