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安徽某水泥公司环境违法一案,该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某水泥公司实施了多起环境违法行为,包括超出排污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未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超出排污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24万元;2.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处罚款40万元;3.未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款2.9万元。综上,对该公司合计处罚款66.9万元。
详细情况:
2022年3月18日和3月22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对安徽某水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安徽某水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出排污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经马鞍山市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的监测机构现场监测,检测报告(编号:22HJ0990194640018)显示,安徽某水泥公司2#熟料水泥生产线窑尾烟气浓度为14.13mg/m³,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8mg/m³)0.77倍。
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安徽某水泥公司生产线配套的2个烘干炉建设项目(共2套烘干炉)分别于2012年、201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均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超过二年),仅配建2套袋式除尘设施,未配建其它有机废气处理设备,至今仍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未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2年3月22日,马鞍山市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安徽某水泥公司1#线窑尾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全流程校准,对气态污染物CEMS技术指标抽检时,在200秒响应时间内,二氧化硫全流程无反应,校准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9.3.7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验收技术要求”以及“11.7CEMS技术指标抽检主管部门按本标准9.3对部分或全部CEMS技术指标抽检时,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9.3.7和9.3.8”的相关要求。属于《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未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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