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界定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概念,表述为:“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概念内涵丰富,既反映了PM2.5和O3协同管控的主要环境管理目的,也兼顾了监测可行性、工业领域等其他方面的应用需要。其中,“有关规定”主要涉及相关标准、政策文件中兼顾对高毒害物质、恶臭扰民物质的管控,监测标准中基于检测仪器响应确定的VOCs,以及工业生产部门基于蒸气压、沸点界定或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规定方法测得的VOCs等。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及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铸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涉VOCs物料生产工艺过程、载有气态或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等提出了控制要求。
纳入管控的VOCs物料包括两类物质:一是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主要涉及炼油、石油化工、煤化工、农林产品化工、有机精细化工等化工生产过程,以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对于VOCs含量低于10%的物料,排放标准未作限制性规定,以鼓励企业使用清洁原辅材料,促进VOCs源头减排。二是有机聚合物材料。是指通过聚合反应人工合成的有机高分子材料,涉及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材料的生产和制品加工过程。在塑料母粒、胶粒胶块等有机聚合物材料中,存在未聚合的游离单体,在制品加工过程中也存在聚合物的熔融、热解,有相应的VOCs排放,因此纳入了管控。
在一些排放标准中使用了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概念,其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
在实际生产中,因不同工艺环节进出料的变化,物料VOCs含量在不同工艺环节是不同的,需按工序逐一核实是否属于VOCs物料(VOCs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具体方法如下:
1、对于单一成分有机物质(纯物质),按蒸气压或沸点判断。
——常温下(20℃)蒸汽压大于等于10 Pa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常压下(101.3 kPa)沸点小于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挥发性特征的有机化合物。
——可通过化学手册、安托因方程、网络查询等工具,确定蒸气压或沸点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对于混合物,按VOCs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判断是否属于VOCs物料。
——根据物料组成及配方,符合①中条件的有机物质,质量加和占比大于等于10%。
——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如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VOCs含量检测方法,测得的挥发性有机成分的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
——对于含VOCs废料(渣、液),可采用《工业固体废物采样技术规范》(HJ/T20—19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固体废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3—2013)、《固体废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760—2015)等关于固体废物采样、制备、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的标准、规范,确定含VOCs废料(渣、液)中VOCs含量。
3、对于有机聚合物材料(塑料母粒、胶粒胶块等),直接认定为VOCs物料。
企业应提供每一工序使用原辅材料的检测报告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数据,以及产品说明书等,按企业实际配比计算施工状态下的物料VOCs含量。在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要求企业确认每一工序使用物料的VOCs含量,便于开展后续环境管理工作。
环保人员可根据企业原辅材料出入库清单,进行现场核实,如无法提供相关信息证实VOCs质量占比低于10%,且未采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认定为违法行为。环保人员也可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VOCs含量。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及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与装载设施、载有挥发性有机液体的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提出了控制要求。标准中界定的挥发性有机液体是属于液态VOCs物料中挥发性更强的部分,即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或者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由于是按照真实蒸气压确定是否属于挥发性有机液体,这与生产工况密切相关。对于非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按实际的工作、储存温度确定蒸气压;对于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则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确定对应的蒸气压。例如,对于同一种物质,在常温下,如20℃时,其蒸气压小于0.3kPa,不属于挥发性有机液体;但在工艺状态下,如工艺温度100℃时,其蒸气压大于0.3kPa,属于挥发性有机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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