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气收集系统,治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关时间是否记录;
2、设施设备的开关时间是否写入操作规程并明示公布;
3、废气收集系统、治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关时间是否一致;
4、密闭设施外任意一点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及环已酮中的任一种污染物瞬时排放浓度值是否低于无组织排放标准值2倍。检查可能点位包括:原料仓库(储罐)、危废仓库及无组织排放可能点至少三点;
5、有机废气处理设备是否设正常运行,治理设施净化效率是否高于50%;
6、是否公示有机废气处理设备的工艺流程;
7、是否公示有机废气处理设备的工艺总体介绍;
8、是否公示有机废气处理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
9、是否公示有机废气处理设备的操作规程;
10、是否公示有机废气处理设备的维护制度;
11、公示的位置是否为治理设施场所处;
12、公示的场所一共几个位置?(一共?个位置);
13、公示场所具体位置;
14、所有公示内容是否包含公示环保举报投诉电话12369;
15、是否记录VOCs有机废气处理设备的关键技术指标,如焚烧(含热氧化)要记录燃烧温度。;
16、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是否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包括装填量、更换周期、采购发票、转移处置记录更新更新的日题;
17、排气简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1)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VOCs废气的,每套燃烧设施允许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
(2)采用其他方法治理VOCs废气的,一个企业一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
18、是否还有设置其他任何VOCs废气的排放口及出风口;
19、使用活性碳处理工艺废气进活性碳吸附箱前配有干燥工艺,并公示除湿剂更换周期和填充量;
20、使用活性碳处理喷漆废气的进活性碳吸附耀肛是否配套颗粒物去除工艺;
21、排气筒是否按《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HJT397)要求设置采样口;
22、排气筒采样口是否设置采样平台;
23、排气简采样口附近是否配备固定电源;
24、排气筒采样口是否设置固定安全的人员通道;
25、排气简采样口后是否还有其他废气接入排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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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