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行业动态

【公司新闻行业动态】

制药工业VOCs有机废气排放标准限值

时间:2024-07-12 15:31:51

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内容,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1587016286964110.webp

4.2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4.4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5 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口恶英类进行控制,达到规定的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4.6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7 排放光气、氰化氢和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8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严格的规定执行。

注:本文转自其它网站,有任何问题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处理。

【文章标签】 VOCs废气排放

您有需求?朴华科技帮您实现

如果您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想要了解详情以及报价,请留下您的详细信息,我们将在24小时内安排专业的技术经理给您回复。

交流产品需求

专家定制设备

售后找朴华

电话:15890137611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

制药工业VOCs有机废气排放标准限值 常见问题(FAQ)

本文涉及的治理思路适用于哪些行业?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如何判断自己的工况适合哪种工艺?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运行中处理效率下降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排放限值应执行哪个标准?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