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加强活性炭吸附工艺规范化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通知》,加强活性炭吸附工艺管理,规范活性炭吸附设施及工艺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确保安全有效可靠运行。

《通知》规定,规范活性炭设施及工艺参数设计。合理选择预处理工艺:进入吸附设备的废气颗粒物含量应低于 1mg/m³,温度应低于40℃,若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³,应先采过滤或洗涤进行预处理。当废气采用水喷淋塔或旋流塔预处理工艺, 喷淋塔须配备除雾器,在进入活性炭箱体前设置干式过滤器。若废气含有油雾的,还应设置静电除油等预处理设施。
规范活性炭品质及炭箱设计要求。用于吸附治理的活性炭质量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积≥850㎡/g;蜂窝活性炭横向抗压强度应不低于0.9MPa,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积≥750㎡/g,孔径应不大于3mm(625 孔)。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或现有排污单位规范化整治应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设计活性炭吸附设施,确保有机废气经有效处理、 达标排放。
强化活性炭填装量及更换频次管理。吸附床层的活性炭填装体积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气体流速、停留时间等参数确定,填装量根据活性炭类型确定。排污单位活性炭更换周期应根据活性炭用量、动态吸附量、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风量和运行时间等参数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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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