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生成臭氧的主要前体物之一,减少VOCs排放能够有效减少臭氧生成。活性炭对VOCs废气具有良好的吸附作用,也广泛应用于我市涉VOCs废气企业中。
在日常工作中,部分企业在使用活性炭设施时因了解不够,出现长期未更换活性炭或者设施未正常开启、使用的活性炭受潮或破损严重、使用劣质炭、产出的废活性炭未按按危险废物要求处置等问题。尤其是,今年5月以来,我市经历长时间的持续性降雨天气,活性炭容易受潮而影响废气收集和处理。为科学指导企业规范使用活性炭,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我局特提出如下科普和倡议:
一、高质量活性炭优势
高质量活性炭不仅环境效益明显,治污效率更高,而且经济效益更突出。
01购买成本。
劣质炭单价较低,不过灰分高,密度大,装满同样体积的炭箱,重量就远大于高质量炭,因此购买支出未必比高质量炭便宜很多。
02处置费用。
废劣质炭只能无害化处理,加上重量更重,处置费也就更高。废高质量炭可以脱附后重新利用。经相关机构测算,高质量炭的废气吸附效率至少是劣质炭的4倍。
综合来说,两种活性炭从购买和处置的总支出的费用看,高质量炭性价比明显更高。经市场调研初步匡算,与劣质炭相比,使用高质量炭至少可以降低成本20%。
二、活性炭的更换周期
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在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考以下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
备注:计算中动态吸附量取值高于10%的应提供含有动态吸附量取值依据的活性炭性能证明文件。
计算示例:
某企业,通过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的VOCs废气风量为10000m3/h,废气进口VOCs浓度为120mg/m3,出口VOCs浓度为40mg/m3(即活性炭削减VOCs浓度为80mg/m3),每日运行时间8小时,活性炭吸附设施填充活性炭1000kg,则更换周期为15天。
三、相关使用方法
01采用有效的技术工艺。
根据废气排放特征,采用吸附法时应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采用正确的吸附剂,选择适宜的空气流速,并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
注意:活性炭吸附主要适用于大风量、低浓度的有机废气处理,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02采用正确的使用方式。
在使用活性炭进行治理有机废气时,要精良行预处理,以免堵塞活性炭孔隙堵塞或表面粘附,吸附性能下降或丧失。
03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
国家规定,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BET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
活性炭、活性炭纤维产品采购时应保存相关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如何辨别优劣活性炭?
可以通过“一看、二称、三试、四测”的简便方法鉴别活性炭优劣。
04足额充填、及时更换。
活性炭使用一段时间后,注意对活性炭及时更换或再生。
05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维台账。
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记录设施的运维和耗材更换情况,如活性炭的更换时间、更换量等;定期检查废气收集口风量、压强,装置、管路是否有破坏等。
06废活性炭处置要求。
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当密闭贮存,交由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置。
四、相关违法行为
1、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规范填充,长期不更换,或者设施未正常开启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4、挥发性有机物(VOCs)超标排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倡议
请全市使用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企业按以上要求规范使用活性碳。同时,我局郑重提醒:近段时间以来,我市下雨不断,空气湿度大,已安装的活性炭容易受潮,失去吸附VOCs废气的能力,从而可能导致外排烟气中VOCs浓度超标。请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自行检查活性炭使用情况,并及时对处理能力较差的活性碳进行更换,确保处理烟气达标排放。
下一步,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还将结合日常执法检查和“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活性炭设施规范使用情况和烟气达标排放情况,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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