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有机废气浓度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折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有组织排放控制:当VOCs排放量大于3kg/h(重点地区为2kg/h)时,排放限值达标可不上治理设施,但对于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如果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则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这涉及到燃烧处理设施的含氧量问题,例如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时,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无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覆盖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等环节,并要求企业建立相应的监控和管理制度。此外,标准还规定了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的具体要求,但具体折算情况未在提供的搜索结果中明确说明。
特定排放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提到,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的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这表明在某些情况下,不需要进行折算。
炼化行业控制标准:炼化行业的VOCs控制标准中,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浓度计算引入基准氧浓度折算,这是为了防止通过空气稀释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省市环保执法部门基本将某些标准中的焚烧类技术解读为焚烧炉或工艺加热炉、锅炉,不包括催化氧化(或催化燃烧)、蓄热氧化(RTO)等技术。这意味着,在对标准解读出现争议时,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综上所述,VOCs有机废气浓度的折算需求主要依据排放方式(有组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排放设备的类型(如是否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以及具体的排放标准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如进入VOCs燃烧装置的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时,不需要进行折算。然而,对于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情况,以及特定行业的排放标准,可能需要进行浓度折算以确保排放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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