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VOCs废气处理装置前设置了直排口是不合法的。(链接:废气直排逾期不改 东莞一公司被加罚14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如果无法密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这意味着,企业应当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禁止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启用直接排空装置,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气。此外,企业应加强对企业在应急情况下通过直接排空装置排放废气行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企业在非应急情况下利用直排装置偷排废气的行为。
因此,企业在设计和实施废气处理方案时,应当确保所有废气经过处理设施处理后再排放,而不是在处理前设置直排口,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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