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信息显示,今年(2022年)以来,淄博某有限公司连收3张超标排放罚单,罚金合计192.625万元。
4月2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该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01月25日依据淄博市淄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对淄博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2022年01月21日氮氧化物日均值浓度为76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标0.52倍;颗粒物日均值浓度为8.06mg/m³,标准值为5mg/m³,超标0.61倍,大气污染物超过《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对该单位处以罚款37.625万元。

2月16日,淄博某有限公司连收两张超标排放罚单,罚金合计15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该企业2021年11月17日二氧化疏日均值浓度为47.90mg/m³,标准值为35mg/m³,超标0.37倍。颗粒物日均值浓度为57.30mg/m³,标准值为5mg/m³,超标10.48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已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对该企业处以罚款8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该企业2021年11月20日颗粒物日均值浓度为10.10mg/m³,标准值为5mg/m³,超标1.02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已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对该企业处以罚款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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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