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0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根据大气监督帮扶平台推送的近地面臭氧高值区线索,利用走航监测对该企业VOCs异常点位进行现场检查,利用红外泄漏检测仪发现其3号甲醇罐顶部人孔法兰处看到明显泄漏,4号杂醇罐南边两个泡沫发生器(不可达点)泄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有组织废气DA001排放口尾气和无组织废气进行了采样。
6月17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企业DA001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超标1.8-1.85倍;厂界无组织排放下风向非甲烷总烃更大值超标0.105倍;生产车间南门口1米处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超标7.2-8.03倍。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2022年6月27日该局向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金额及权利义务。该企业收到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该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复核。
经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罚款42万72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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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