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若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照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该方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将“固定炭“吸附装置和”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装置全部包含,若该方法只适用于”固定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装置该如何确定更换周期?望回复。
回复: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中,附件所列活性炭更换周期计算公式主要是针对一次性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对于“吸附+脱附”废气治理设施,建议依据治理设施设计文件,综合考虑废气特征和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科学设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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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