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河南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中提及加强VOCs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6点具体要求,如下:

1、除安全考虑和特殊工艺要求 外,禁止开启稀释口、稀释风机。
2、采用燃烧工艺的,有机废气浓度低或浓度波动大时需补充助燃燃料,保证燃烧设施的运行温度在设计值范围内,RTO 燃烧温度不低于760 摄氏度,催化燃烧装置燃烧温度不低于300摄氏度;对于采用将有机废气引入高 温炉、窑进行焚烧的,有机废气应引入火焰区,并且同步运行。
3、VOCs 燃烧(焚烧、氧化)设备的废气排放浓度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氧含量折算。
4、对于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颗粒状、柱状活性炭碘值不应低于800毫克/克,蜂窝状活性炭碘值不应低于650毫克/克;采用非连续吸附-脱附治理工艺的,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解吸吸附的VOCs,解吸气体应采用有效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现场检查时应监测脱附期间 VOCs 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达标情况。
5、采用冷凝工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对于油气回收,采用单一冷凝回收工艺的,冷凝温度一般应控制在-75℃以下。
6、对于 VOCs 治理产生的废吸附剂、废催化剂、废吸收剂等耗材,以及 含VOCs 废料、渣、液等,应密闭储存,并及时清运处置;鼓励储存库设置VOCs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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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