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粤环办〔2021〕92号)已被《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替代,原来储罐废气采用(粤环办〔2021〕92号文中的系数法计算,但新文件中无储罐废气的相关计算方法及产污系数,请问化学品储罐(储存乙醇、乙酸正丙酯、二甲苯等物质)废气应采用什么计算方法?
您好,广东省石油炼制企业、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成品油和化学品储存、分装(配送)企业,按照《关于印发〈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104号)中《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核算VOCs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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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