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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弃用原废气排放口,新增废气排放口采用哪条法规进行处罚?

时间:2024-01-19 11:02:11

问题:

企业弃用原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废气排放口(共1个),新增2个废气排放口,且新废气排放口高度(20米)比原废气排放口高度(40米)降低20米。对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属于“环境保护措施”10项的情形,属于重大变动。 对该情形的案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请帮忙解惑,谢谢!

回复:

您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文章标签】 废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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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弃用原废气排放口,新增废气排放口采用哪条法规进行处罚? 常见问题(FAQ)

本文涉及的治理思路适用于哪些行业?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如何判断自己的工况适合哪种工艺?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运行中处理效率下降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排放限值应执行哪个标准?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