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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采用rco活性炭催化燃烧设备的,原则上浓度不能超过300mg/m3

时间:2024-07-05 16:36:10

开封生态环境局发文“致全市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一封信”,中针对VOCs末端治理方面,要求企业:“除用于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光氧催化、低温等离子等治理技术。“,”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原则上VOCs产生浓度不超过300毫克/立方米”,”颗粒状、柱状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蜂窝状活性炭碘值不低于650毫克/克,活性炭填充量、更换频次满足环评要求,活性炭购买发票、更换记录、碘值报告等支撑材料保存3年以上。”

下面我们来看看原文(节选):

一、加快源头替代

源头替代是VOCs治理彻底、有效的手段,不仅降低企业治理耗能和管理成本,更能从根本上减少VOCs排放。建议企业尽可能采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替代溶剂型涂料、清洗剂。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时请看清标签,优先采购、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GB/T38597-2020)等标准的合格产品。

二、加强过程管控

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应实施全过程控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废气全过程密闭、收集(不能实施密闭的,也要采取有效的局部收集措施),确保“应收尽收”。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米/秒。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1000个的企业要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三、强化末端治理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治理。低浓度、大风量有机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预处理,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除用于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光氧催化、低温等离子等治理技术。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原则上VOCs产生浓度不超过300毫克/立方米,废气中涉及颗粒物、油烟(油雾)、水分等影响吸附过程物质的,应采取相应的预处理措施,颗粒状、柱状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蜂窝状活性炭碘值不低于650毫克/克,活性炭填充量、更换频次满足环评要求,活性炭购买发票、更换记录、碘值报告等支撑材料保存3年以上。同时,要强化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稳定有效运行,并做到与生产设施“先启后停”。

四、提升管理水平

加强涉VOCs物料使用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工作人员减少VOCs排放的意识,养成即用即盖、不在非密闭空间进行涉VOCs物料的操作、按规范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按规定记录各项台账信息的习惯。管理人员应加强日常巡查,提醒工作人员强化减排意识,建立原辅材料购买、使用、管理台账,定期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记录VOCs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确保规范地进行记录和保存,台账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五、按期开展监测

按规范要求对有组织排气筒VOCs浓度,对厂界、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等进行监测,严格执行GB37822-2019、DB32/4041-2021等相关控制标准和排放标准,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管控,确保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符合排放限值要求。已有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六、开展错时生产

VOCs在高温以及光照辐射的共同作用下,会催化生成臭氧,阳光照射越强烈,臭氧生成越多。因此,建议涉VOCs企业尽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在5~9月更大程度避免日间开展涉VOCs工段作业。对完成低VOCs源头替代、开展有效治理以及绩效评级A、B级和引领性企业,我们将在夏季错峰生产管控期间予以政策支持。

【文章标签】 VOCs废气处理 废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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